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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一装修工犯高空抛物罪获刑七个月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发当天,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发现,从高空掉落的均为建筑垃圾,围绕这一线索民警对整栋楼的住户进行排查,发现15楼的装修工人郭某有重大嫌疑。一开始,面对民警的询问,郭某表示并不知情。在民警的反复追问下,郭某终于承认是自己将建筑垃圾顺着15楼的窗户丢下。
  因郭某抛掷的砖块、大理石边角料、玻璃碎屑等建筑垃圾,造成路边车辆的挡风玻璃被击穿,受损车辆的损失为4473元,郭某退赔车主损失并获得谅解。
  7月23日,南太湖新区法院对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郭某拒不承认指控事实,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择期开庭。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多次审查了证据材料,实地走访了小区所在的物业,比对建筑材料、查看当日保洁值班记录等,并再次审理了该起案件。承办法官根据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大理石与15楼装修工地大理石比对情况,考虑到被告人郭某事发后多次作过稳定详细的有罪供述,但对于当庭翻供情况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终认定了将装修垃圾从15楼抛下系被告人郭某所为。
  为此,南太湖新区法院遂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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