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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是“风貌”寄乡愁——福建立法保护“传统风貌建筑”

 

       古厝城楼、廊桥古道、店铺作坊……在许多人眼中,相较于“高大上”的文物古建,这些接地气的传统建筑以其鲜明的地方元素,寄托着他们更为浓郁的乡愁。
然而,由于缺乏专门性法规,这样的“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日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为传统风貌建筑撑起法治保护伞,信号值得关注。
(小标题)扼腕:“拆除它们,并不违法……”
“要么保护起来,要么转眼间被夷为平地。”
多年奔走在国内文保一线,眼见古村落、古建筑毁坏甚至灭失,网名“小飞刀的刀”的民间老建筑爱好者江昕发出这样的叹息。
“‘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已有严格的法定保护机制,但在此之外,还有大量具有地方特色和保护利用价值的‘传统风貌建筑’,此前福建并没有专门性法规加以保护。”江昕说。
石头厝、红砖厝、骑楼……以福建为例,种类丰富、数量众多、特色鲜明的传统风貌建筑,珍藏着浓浓的乡愁,承载着地方文化基因,是乡土文化的“活化石”。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城乡建设与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大量未被列入法律保护的传统风貌建筑岌岌可危。
“尽管国内多地规定,在实施旧城改造、乡村建设之前,应当对区域内历史建筑进行摸底,应保尽保,但因一栋或几栋古建筑可能影响一个片区的土地开发,现实中这些建筑会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江昕说。
令民间文保人士颇感无力的是,当他们一次次参与到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行动中时,得到的回复往往是——“拆除它们,并不违法”。
《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从认定与退出、保护与利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福建传统风貌建筑资源丰富,条例的出台弥补了这一领域法律层面的不足。”江昕说。
(小标题)法治:“为传统风貌建筑撑起保护伞”
条例将“传统风貌建筑”定义为:未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古厝城楼、骑楼、土楼寨堡、廊桥古道、店铺作坊、文庙书院、厂房码头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推进整体风貌保护,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条例聚焦的两个重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干部林斌说,“条例填补了法律空白,探索名录管理、规范认定和退出程序,以法治为传统风貌建筑撑起了保护伞。”
乡愁,不只意味着家乡的老建筑,一草一木、一砖一瓦,抑或是河畔的蝉鸣蛙叫,同样会勾起人们脑海深处的记忆。
条例因此提出:传统风貌建筑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应当进行整体保护。
福建省住建厅风貌办四级调研员李开平说:“建筑本身并不是传统风貌建筑的唯一组成部分,建筑周边的如古井、古树、石阶、驳岸等等,也影响着空间格局和风貌特征,应当作为整体统一加以保护。”
实现对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用时代精神激活老建筑的生命力,同样是传承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此,条例在立足保护的前提下,提出盘活资源的若干鼓励性条款:延续和拓展建筑使用功能,推动关联产业发展;鼓励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或者开办民宿等服务性经营活动;鼓励原住居民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小标题)希望:“以法治化促社会化,激发全民参与”
条例规定,集中成片分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以列入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那么,“集中成片”的标准如何确定?名录由相关部门筛查后经专家论证,能否确保公正客观?当地政府根据需要统筹解决维护和修缮,人、财、物资源怎样保障?……
条例从立法到实施,需要回答上述一系列的“问号”。林斌认为,条例用法律武器加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但关键还在于落实。
李开平说,福建各地将立足当地文化遗存实际,充分考虑当地特色价值、财力条件等因素,统筹近期和长远,出台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操作性细则。
“摸清、摸准传统风貌建筑的底数,既是保护的基础,也是落实条例的关键。”江昕建议,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传统风貌建筑普查,并向社会公开,一方面要保证专家调查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可考虑组建普查志愿者队伍等方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普查。
福建省住建厅风貌办副主任黄敏敏也认为,保护传统风貌建筑必须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但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应以条例出台为契机,以法治化促社会化,激发全民参与,共同守望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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