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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建筑垃圾源头治理
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属地住建、城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施工工地、拆扒工地、装饰装修活动产生建筑垃圾的监管。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对工地洗车台、出口道路硬化、驶出车辆等进行严格检查,从源头上杜绝建筑垃圾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建筑垃圾运输要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要求,采用密闭方式,不得遗撒、超载。属地城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心城区要结合《赤峰市中心城区物料运输车辆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赤建发城管字〔2019〕22号)继续做好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工作。
三、规范建筑垃圾回填管理
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的要求,各旗县区应建设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将暂时不具备回填出路,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堆放至转运调配场。暂时不具备转运调配场建设条件的地区,应由属地城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产量及资源化利用要求指定堆放区。堆放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要及时苫盖;
(二)堆放区应保证5天以上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能力,堆放高度高于周围地坪不应超过3m;
(三)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地坪标高不小于15cm,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并应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四)堆放区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须按要求堆放至堆放区,严禁在城区内随意堆放,属地城管部门要及时查处随意在城区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做好建筑垃圾填埋场管理
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要求,各旗县区要规范建设建筑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填埋区应根据规划限高、地基承载力、车辆作业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分层厚度、堆高高度、边坡坡度,作业期间要进行地质沉降监测,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鼓励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属地城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筑垃圾资源化实施路径,将符合相应再生建筑材料标准的建筑垃圾作为生产再生建筑材料的原料,逐步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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